冲动的惩罚——男子因琐事伤人获刑1年3个月并赔偿3万元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2-29  浏览次数:619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时冲动把人打伤了,不仅要赔偿3万多元,还要坐牢……”都说冲动是魔鬼,这不林某就因一时冲动动手打人,被曲江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庭审结束后悔不当初。

事情发生在2018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林某看到被害人吴某,便向其追讨先前所借出的300元,吴某声称300元早就还了。一时间两人为这笔债务争吵起来,越吵越生气,盛怒之下,林某一拳打在吴某胸口,被围观的村民拉开后,林某又抄起一块砖头砸向吴某。吴某受伤倒地,林某起身离去。

2019年3月18日,公安机关将林某抓获。后检察机关以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曲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债务问题与被害人吴某发生口角纠纷,继而使用拳脚及砖头殴打吴某,导致吴某右侧第3、4前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据了解,因该案在刑事诉讼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吴某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的规定,以林某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判决林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30865.98元给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