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不参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违法!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2-29  浏览次数:603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土地的使用也越来越紧张,政府需要征收村集体土地用于新项目建设的事情,已是司空见惯。但说起村民们该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可就有讲究了。在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宗民事案件中,就遇上了村民为分配征地补偿款的纠纷。

林某是自小出生生活在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某村的一名女性村民。2013年还在怀孕中的林某,就与丈夫离了婚,随后出生的女儿也便随着林某一起生活在了村里。2018年白土镇政府征收了村集体的部分土地,并进行13余万元的征地补偿。但征地补偿款到位后,林某母女却迟迟没有收到自己的份额,询问之下才知道,村民代表通过开会讨论决定了这次征地补偿款在2019年1月8日之前的出嫁女不能参与分配。多次沟通无果后,林某无奈之下向曲江法院提起了诉讼。

曲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自小出生成长于在该村,并在该村分有承包地,户口也一直没有迁出。2013年林某女儿出生后,其户籍随母亲登记,并且也一直生活在村中。2016年,经过白土镇人民政府的确认,母女二人具有河边五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村民小组以制定的分配方案中确定出嫁女不参与涉案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为由拒不分配黎某母女相应份额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规定。遂依法判决村民小组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林某母女征地补偿款应得份额2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