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林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3-16  浏览次数:475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当事人名称

申请执行人韶关某公司

执行人林某某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根据(2015)韶曲法民二初字第112号案件,被告韶关曲江钰祥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给原告韶关某公司股权转让款4313807.7元,被告林某某对被告韶关曲江钰祥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林某某,韶关曲江钰祥投资有限公司依旧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

2019年1月14日,韶关某公司向曲江法院申请执行该案。法院执行干警收到此案后,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要求林某某报告一年内财产情况,并于1月28日上午至曲江法院进行问话。但林某某并未理会,曲江法院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月24日,由于林某某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导致其儿子无法顺利被985高校录取。为不影响外孙读书求学,7月1日,林某某其父林才伟出售名下房屋一套,缴纳被执行款项。至此,韶关某公司向曲江法院申请执行的请求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韶关某公司申请执行林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顺利执结,彰显了曲江法院对维护民营企业利益,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以及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