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方案(试行)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1-18  浏览次数:34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中法〔2021〕94号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韶关市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

事项办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各县(市、区)税务局,市中院各部门、市税务局各部门

现将《韶关市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中院、市税务局报告。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0日    

韶关市关于优化企业破产

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规定,现结合本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处理

  (一)明确办理权限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机构管理人的营业执照、被委托人员身份证;个人管理人的身份证或相关执业证书),以破产企业名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纳税申报及申领、开具发票等涉税事宜。

(二)便利税务查询

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申请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即时予以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三)简化非正常户解除程序

  企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就企业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债权申报时,如发现企业的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的,一并通知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办理相关涉税处理事项。

  (四)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企业应补缴税(费)及罚款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相关税(费)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依法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代为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五)保障必要发票供应

    破产企业由管理人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纳税义务。破产企业因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继续营业等原因在破产程序中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纳税人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税务部门在督促纳税人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合理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情形为由拒绝。

  (六)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管理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备案,无需提交附列资料。

    企业清算备案后,对于经营期内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预缴申报,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以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期间不需要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完成清算申报,结清税款。

  (七)简化税务注销(适用免办、即办流程)

  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如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裁定书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支持企业破产重整与和解

  (一)保障税务信息变更

  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企业确认后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事项,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二)支持纳税信用修复

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根据管理人或破产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按照纳税信用修复有关规定重新评价破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帮助破产企业修复纳税信用,保障破产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已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上述破产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三)落实重整与和解中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对于破产企业根据资产处置结果,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认可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确定或形成的资产损失,依法进行资产损失扣除。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提交的与此有关的申报材料应快捷审查、便利办理。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四、依法清收税费债权

  (一)依法申报税费债权

  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依法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同时提供收取债权分配款的账号。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税收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时,应当列明所申报债权的税费种类、税率(征收率)、性质以及计算依据等。

  (二)及时核对税费债权

  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以便管理人核对。

    税务机关对管理人未予确认的税费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管理人书面不予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三)规范行使表决权

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当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重整案件中,欠缴税款编入税款债权组,欠缴滞纳金、 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非税收入及罚款的债权编入普通债权组。

(四)依法清收及核销欠缴税款

破产程序中,因债权性质和清偿顺序不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及裁定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受偿比例,依法受偿破产企业欠缴的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其他非税收入及罚款并办理入库,对未受偿的税款等债权依法核销。

  五、其他涉税事项

  (一)税务检查规范有序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一般不再启动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必须查处的情形除外。此前已经启动尚未办结的税务检查可继续开展。

  (二)强制措施处理依法依规

  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及时解除该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原已采取强制措施并已依法解除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原顺位恢复相关强制措施。

  (三)管理人责任正当履行

  因管理人代表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管理人依法履行申报缴纳税费义务。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