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关于优化破产企业注销和变更登记事项办理程序的实施方案(试行)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1-18  浏览次数:62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韶中法〔2021〕95号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韶关市关于优化破产企业注销和变更登记事项办理程序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中院各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各部门:

现将《韶关市关于优化破产企业注销和变更登记事项办理程序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中院、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       


 

韶关市关于优化破产企业注销和变更登记

事项办理程序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进一步精简环节、优化流程,降低成本,着力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韶关市开展营商环境补短板强优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20-2021)》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坚持依法保障管理人履职

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管理人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机构管理人的营业执照、被委托人员身份证;个人管理人的身份证或相关执业证书)可到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该企业内档查询、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设立专窗、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上述事项。能够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说明原因并一次性告知管理人补充提交的材料,并在收到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结,予以答复。对于非关键性材料缺失的,可以先受理,并在管理人补齐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提高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工作效率

(一)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和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管理人持以下材料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不额外设置简易注销条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或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

3.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简化特殊事项办理手续。申请简易注销的破产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管理人未能接管等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的,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或在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后,破产企业或管理人可不再补领营业执照。对于公章遗失或者管理人未能接管的情形,可由管理人出具情况说明,加盖管理人印章即可。

三、规范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的,一般应由管理人在破产清算(强制清算)程序中对其分支机构、对外投资作出相应处理后,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管理人在申请办理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的企业注销或者变更登记过程中,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管理人的决定书。如因企业公章遗失或者未能接管等原因,致使无法在有关登记申请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加盖管理人印章;相关登记申请材料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管理人负责人签字。

四、推进股权质押企业注销登记

若破产企业股东的股权存在质押,应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裁定的人民法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质押登记,再由清算组或管理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五、推进破产重整企业股东变更登记

破产重整企业因出资人权益调整需要变更股东事项,但企业原股东持有的企业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的,由人民法院出具解除质押或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管理人可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解除质押或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六、推进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

破产重整企业重整成功后,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修复信用的,由人民法院出具修复信用协助执行通知书,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履行相关义务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信用修复,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