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1-18  浏览次数:40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韶中法〔2021〕96号   

 

 

关于印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的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6日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管理人

考核办法的规定(试行)

 

为实现对管理人的科学管理,加强考核和监督,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激励破产管理人勤勉尽责,保证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本市辖区范围内的管理人,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条 建立科学、客观、公正、透明的管理人管理和考核体系,确保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职。

第三条 本院设立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和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
  考核委员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管理人员、督察部门人员、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人员及相关行业组织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负责审议通过对管理人的考核。

考核小组由本院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人员组成,负责对管理人考核提出初评意见。  

第二章 管理人的考核

第四条 本院对管理人的考核采取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个案考核是指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在办理具体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完成的质量和效果进行的量化考核。包括管理人内部管理、日常性工作、依法办案、接受监督、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债权人会议的满意度、工作效率等内容。

年度考核是对管理人每一年度内办理破产案件情况以及团队专业能力的综合考核,包括管理人年度办案情况、办案效果、管理人规模和经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等内容,对管理人执业操守、执业能力、工作绩效、团队稳定性、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指定管理人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核小组负责对管理人办结的破产案件进行个案考核。个案考核主要考核管理人办理案件过程中整体流程及各个节点中事务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考核分值根据各个流程以及具体内容进行量化,满分100分。具体见附件1。
  管理人在办结破产案件15日内,填写《管理人个案履职考评意见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考核小组复核,并由考核委员会审定。个案考核应在破产案件审理终结后30日内完成。

第六条 个案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1)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

2)80分(含)-90分(不含)为良好;

3)60分(含)-80分(不含)为合格;

4)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本院对管理人开展年度考核,满分为100分。年度考核采取个案考核和综合评价考核相加的方式,权重分别为70%和30%。考核小组对各管理人年度整体案件办理情况、办理效果、管理人机构规模和经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等项目进行打分,确定管理人的年度综合评价分数,并由考核委员会进行审定。

年度内终结两件以上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个案考核得分以其已终结破产案件得分的平均值计算;年度内承办破产案件未终结的管理人,个案考核得分取同级有终结破产案件管理人得分的平均值计算;年度内无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个案考核不得分,年度履职考核权重调整为100%。

考核方式为提交年度履职报告,年度履职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综合评价的内容。年度履职报告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有特殊情况的,最迟应于次年1月提交。

考核小组确定管理人的年度考核分数后,对分数进行排名,并形成初步考核意见,提交考核委员会审定。年度考核工作原则上在年底完成,存在特殊情况的,最迟应于次年第一个季度完成。

第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且没有个案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
  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含)-90分(不含)且没有个案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考核等级为良好;
  年度考核得分在60分(含)-80分(不含),或得分在80分以上但有个案考核60分以下的,该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
  年度考核得分60分(不含)以下,或年度内有两件以上个案考核未达60分的,该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第九条 个案考核及年度考核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公示,考核过程应当建档备查。管理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院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十条 本院依据考核结果,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晋升和降级意见,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同级管理人在调整周期内因摇珠、轮候等原因尚未实际开展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不作为调整对象。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人,本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作出暂停指定或除名的决定:
  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2.出现破产、解散、执业资格丧失等不能履行管理人职责情形的;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
  4.无正当事由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拒绝被人民法院更换或拒不履行前后管理人工作交接的,或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5. 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失,且不能弥补;
  6. 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的重大事项隐瞒不报;
  7. 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利用管理人身份为本机构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查实的;
  8.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责任审计所需资料的;

9.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无正当理由辞去管理人职务;在申报入册时未如实进行申报或违规申报;

10. 存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情形的;

11.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被暂停指定的管理人,三年内不得申报进入本院管理人名册;被除名的管理人,五年内不得申报进入本院管理人名册。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院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或非法人组织的破产案件,参照本规定,纳入考核范围。

指定本院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为清算组成员的,适用本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前受理,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上级法院对此有新规定时,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个案履职考评意见表

案号

 

破产企业

 

管理人

 

类别

项目

考核内容

自评得分

考核小组评分

考核委员会评分

团队组成及管理情况
(共2项)

人员配备情况(5分

团队人员数量、素质、经验、能力等能够满足破产案件管理工作的需求。

 

 

 

内部管理情况(10分)

制定有完备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计划方案等。

 

 

 

管理人履职情况
(共8项)

企业财产情况(15分)

能够快速、全面的接管公司的财产、营业事务和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管理人履职情况

审计评估情况(10分)

协调、督促审计、评估机构工作,出具相关报告,较快较好的完成清算核资工作。

 

 

 

债权申报审查情况(15分)

积极组织债权人申报债权,登记造册;依法对申报债权进行核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申请法院裁定确认债权。

 

 

 

会议组织召开情况(15分)

审议事项沟通、会场选址、设备、号牌、文件材料等各项会前准备工作充分;债权人会议组织、召开井然有序,回答询问清楚,表决统计准确。

 

 

 

方案制定情况(15分)

制定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和重整计划草案等及时高效,能够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合法、科学合理。

 

 

 

终结破产程序工作情况
5分)

及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工商登记、管理人账户的注销手续及档案移交工作。

 

 

 

类别

项目

考核内容

自评得分

考核小组评分

考核委员会评分

管理人履职情况

履职报告情况(5分)

管理人应当每月向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情况,管理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及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合议庭报告。

 

 

 

其他事项
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其他职责。

 

 

 

 

 

评分合计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