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江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事务集约、繁简分流、团队办案机制的实施办法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1-25  浏览次数:40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曲江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事务集约、繁简分流、团队办案机制的实施办法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行执行事务集约、繁简分流、团队办案机制的指导意见(粤高法明传(2020)59号)的有关要求,为全面推行执行事务集约、繁简分流、团队办案等三项长效机制,提高办案效率,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一、实行事务集约、繁简分流、团队办案工作模式:

发挥信息化和集约化在执行工作中的优势,彻底改变“一人包案到底”或“团队包案到底”的传统办案模式,将业务性工作与事务性工作分离,统一调配执行力量,集约化执行案件。将事务性较强的工作,如制发格式文书、财产查控等,统一交由文书制作组、查控组等相应团队进行集约化处理,实现执行资源优化配置。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推行财产查控前置,通过科学筛选,将案件分为简易执行案件、普通执行案件两类,成立相应的快执、普执团队。简易执行案件由快执团队办理,要求快执快结;普执案件由普执团队办理,要求精执快办。实行“繁简分流”,实现存款足额的简易案件快速执行,不足额的普通案件精细执行,提高执行效率。

执行案件分类

 (一)简易执行案件

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资金等可足额清偿债权的;

2.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有财产但暂时不能处分的;

3.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愿意主动履行或者双方有较大和解可能的;

4.查控团队初步判断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

5.追缴罚金、诉讼费的案件;

6.其他简单易执、易结案件。

(二)普通执行案件

1.需要处分房产、土地、车辆、股票、股权、证券、机器设备等财产的;

2.生效法律文书判项中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含上市公司股权)等财产过户的;

3.生效法律文书判项中涉及返还房产、商铺、机器设备等行为的;

4.生效刑事判决涉及扣押物品的处分或退赔判项不明确,情况较为复杂,无法快速处理的;

5.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

6. 家事纠纷、劳资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双方对立严重、需要做思想教育工作的;

7.其他不宜识别为简易案件的。

三、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办案方式:

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首先统一分案至执行局,由文书制作组七天内完成制作执行通知书等文书的发送,同时由查控组十五天内集中完成案件的财产查询工作。根据财产查询结果,简单案件由快执团队办理直至结案(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执结)。对于有财产需要评估、拍卖的案件由普执团队随机分派案号处理。

四、简易执行案件与普通执行案件之间的流转:

查控组对于快执团队等执行中发现难以迅速结案的案件,可由查控组提请二次分案,由系统随机分派至普执团队继续办理。二次分案时要确保财产查控信息、办案进程及办案人员信息及时反馈至当事人,实现全部案件快速反应。

查控组负责对简易执行案件与普通执行案件之间的转换进行管理,由内勤组填写在案件登记薄报请执行局长审核。经审核同意移交的,由查控组登记后,变更案件至财产处理团队继续执行。

五、 岗位职责与人员配置:

(一)执行指挥中心由一名员额法官负责和若干辅助人员组成。主要工作是处理执行局的外勤和内勤工作,外勤组主要处理诉讼保全案件、全部案件的传统查控、受委托外地法院查控财产(村居调查)及相关的文书送达,协助承办法官临时交办相关事务工作(拘留、财产调查、现场调查、交付标的物)。内勤组主要协助局长工作,负责指挥中心实体化运作管理,信息报送、上传下达、执行宣传、干警每月工作数据汇总与例会组织,执行质效监督、员额法官案件进度及质效指标统计公示,外地法院委托事项收发,信访化解,信访接访分流,恢复执行审查、移送立案、执行款项统计。

(二)文书制作组查控组由员额法官负责和辅助人员协助,员额法官负责对接收的所有执行案件进行前期审查和分案,具体案件进行研究决策,组织、指导的具体案件前期工作如文书复核、签发。同时监督和指导文书制作组书记员处理和送达执行通知书、财报告令、传票、系统节点流转工作。另外监督和指导查控组辅助人员案件的网络查询、控制。打印财产查询反馈结果,对案件财产反馈结果进行繁简分案。

(三)快执团队由一名员额法官和一名辅助人员组成,主要工作处理全部快执案件的案件的报结、文书制作及送达(快递单回收入卷)、限消、失信、直到结案装订。调配团队中干警工作及时完成各项任务。

(四)普执团队各由员额法官和若干名辅助人员组成,主要工作处理普执案件互相配合,根据案件的具体工作事项,利用移动执行单兵作战系统完成具体案件的现场调查、寻人找物,组织当事人解决纠纷,搜查、拘传、拘留、完成财产处置工作,财产调查、委托评估、挂网拍卖及相关的文书制作与送达(快递单回收入卷)、腾空移交、行为执行等外勤实施、笔录制作、直到结案装订。

六、本办法于2021年1月20日实施,并在实施中予以调整完善。


                              

 

 

                            0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