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讲堂:“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
法律知识小讲堂开课啦!
大家好,今天要给大家讲的是“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
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这样一个误解,既然最高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那是否意味着法院就能够把执行案件都彻底解决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里忽略了一类叫做“执行不能”的案件。下面,我就给大家详细的解释这两个概念。
1.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
2.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通俗的说,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小执
3.“执行不能”产生的原因
法院执行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执行措施;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第二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第二类“执行不能”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4.“执行不能”案件如何处理?
“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某学生
那么,案件进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以后还管不管了?
你这个问题问的很好,这也是很多当事人所共同担心的。在此我明确告诉大家,法院不仅会管,而且还会管好、做实。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小执
5.防犯“执行不能”的正确做法
一是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二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三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6.“执行不能"小案例
案例一
张某系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实地走访,得知张某肺癌晚期,家庭条件困难,除农村自建房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
案例二
2015年2月10日,吴某因事故受伤被送至当地某医院救治,但未支付医疗服务费用。该医院遂诉至当地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吴某给付当地某医院医疗费29596.27元。因吴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故医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多次到吴某所在村和其家中走访调查,查明吴某单身,系村贫困户,长期接受政府帮扶,且事故发生后卧床行动不便,不具备履行能力。
案例三
2015年9月,吉某至袁某、黄某家中进行灶具维修,期间液化气灶发生爆炸,致黄某、袁某及自己不同程度烧伤。因协商不成,袁某、黄某将吉某诉至法院,最终判决吉某承担18万余元赔偿款。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某系残疾人,享受政府低保,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破解执行难,我们一直在努力!”,今天的法律小讲堂到此结束,也请相信和理解我们的执行法官,他们一定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切实实做好手里的每一个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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