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江法院一招“限消”精准“猎赖”
执行不懈“穷追不舍”
曲江法院一招“限消”精准“猎赖”
被执行人代表(左二)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右一)正接受调解。
2017年5月,曲江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周超盛接收了两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标的合计高达320余万元,他直觉两案或涉工人工资,可能又是一块“硬骨头”,心里不由得绷起了一根弦。后其经查阅发现,两案被执行人均是某大型央企旗下分公司(下称某分公司),他长舒一口气,据其经验这类案件往往能在短期内执结。岂料,曲折的执行过程这才开始。
出师不利 连番“碰壁”
2013年,吴某与陈某分别与某分公司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分别承建韶关市内某高速公路的不同标段。工程完工后,吴某、陈某在结算工程款时与某分公司产生纠纷,故分别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长达4年的诉讼,法院分别判决某分公司支付吴某、陈某建设工程款与违约金等44万元、281万元。由于某分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执行义务,吴某与陈某遂分别向韶关市曲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两案立案执行后,周副局长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却“视若无睹”,迟迟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此时,周副局长预感两案的执行工作未必如当初设想那般顺利。后经查询,两案执行团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却只有几百块的存款,与两案的结案标的相差甚远。后该执行团队经分析发现该央企分公司的基础账户,当即对该账户进行冻结。然令执行团队没有想到的是,法院虽已对该公司的基础账户冻结成功,但却是轮候冻结,即在本院执行之前,已有相当多的法院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
虽遭受“打击”,但“久经沙场”的周副局长并未气馁,继续携执行团队多番开展查询工作。发现被执行人在湖南、安徽等地仍有银行账户和不动产权处置,立即携干警马不停蹄地前往执行。连日来,周副局长和干警四处奔波,经过一番“折腾”已疲惫不堪。但更让其“心累”的是,被执行人在湖南、安徽开设的银行账户内无存款,而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权亦早已变更实际地址,即便寻求了当地派出所协助查找实际地址所在,但却依旧未能查得。至此,执行团队只得暂时“班师回朝”。
“鸣金收兵” 无奈终本
2017年7月,确认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执行法官召开合议庭对上述两案进行了讨论。执行团队认为,导致“空壳”状况发生的原因可能有两种,一是被执行人经营不善造成巨额负债,二是被执行人有意转移财产,且执行团队分析认为第一种可能性比较大。故最终决定转变执行方式,以加强与被执行人的沟通联系、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着手,寻求案件新的突破点。
和被执行人才“碰上头”,被执行人就向执行法官吐起了“苦水”,连称公司现在很困难,并已出现拖欠工资员工的情况。同时,被执行人一再强调其不服两案的生效判决,已向省高院提出申诉。听罢,执行法官耐心解释道,根据法律规定,申诉并不影响案件的执行,并详细告知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经数日约谈,执行法官“软硬兼施”,被执行人却依旧不“服软”,表示无法在短期内履行法定义务。
陷入僵局后,周副局长向该院执行局局长郑胜芳汇报了案件进展情况。郑局长知悉后,决定与被执行人的总公司对接,以期在总公司的帮助下尽快执结该案,并及时兑现工人权益。2017年8月,郑局长在与总公司负责人约谈中得知,该分公司经营情况很差,总公司也正在努力帮助该分公司摆脱困境。但总公司表示,债务问题系被执行人造成,应由其自行承担。
面对并不理想的约谈结果,曲江法院决定向该总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函,望其以社会责任感协助攻坚执行难,但收效甚微。无奈,曲江法院只得对两案终结本次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接过裁定书的吴某和陈某,难掩失落。
一招“限消” 精准“猎赖”
2018年8月,执行法官在对上述两起终本案件进行复查时,发现了执结该案的转机。原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且该法定代表人系总公司的副总。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后需对被执行人的新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执行法官遂立即办理相关手续,对新法定代表人采取“限消”。
“限消”发出不久,总公司便自动“上门”,请求法院解除对该副总的“限消”。原来,总公司派了一名副总前往任职,在全国各地承接新工程,希望可以以此为契机盘活该分公司,但被“限消”后,该副总出行受限,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执行法官对该公司的工作表示理解,但亦严正告知“限消”措施系循法律规定采取,只有先履行部分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后方可解除。
后总公司表示,希望法院组织两位申请执行人到庭协商。经调解,总公司决定拨款100万元先行支付部分工程款,就其余款项与吴某和陈某达成了和解协议,承诺在2019年2月2日前分两期付清余款。至此,这块“硬骨头”终于被“啃”下来了。吴某和陈某经分配,终于拿到部分工程款,悬着5年的心终于得以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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