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款被转移,为规避法院执行 触刑律被追究,前车辙后车可鉴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6-15 浏览次数:1474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黎秋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赔偿款1677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申请执行人黎秋香在事故中受伤,造成腿部下肢粉碎性骨折。被执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即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除其在已支付抢救费8000元外,其他住院费均未支付,申请执行人遂诉至本院。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但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而且将其份额内的征地款44723.70元交由其家人领取。经本院多次做其工作,仍拒绝交出该款。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惩戒措施,但其仍拒绝履行。
申请执行人受伤后不能从事正常的体力劳动,收入水平严重受限,导致其家庭更加困难,虽然所在村委已经为其家庭办理低保,但仍无法维持其家庭基本的生活开支。申请人多次到法院哭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情绪非常激动。
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并转移财产,导致法院生效的判决不能执行,其行为已经涉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将相关材料移送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进行立案侦查,该局白土派出所已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缉拿归案。经曲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曲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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