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吴某某侵犯物权案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3-16  浏览次数:1145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当事人名称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罗坑水库管理处

执行人吴某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基本案情

根据(2018)粤0205民初419号案件,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拆除网箱养殖设施、恢复水库区域水体的原状。判决生效后,吴某依旧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

2019年2月11日,曲江区罗坑水库管理处向曲江法院申请执行该案。法院执行干警收到此案后,尤为重视此类关于生态环境案件,遂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时,当即前往现场与被执行人吴某进行协调,但吴某心生怨气,并称需要时间找个地方迁移。经过法院干警多次耐心劝说及释明法律,吴某终于在2月18日出具保证书“保证将在4月26日之前基本拆除网箱,并在30日之前将预留的两个鱼排拆除”。4月26日,因吴某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将网箱拆除,法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措施。之后,在法院干警的再次劝解下,吴某也同意继续拆除剩余网箱。5月13日,经曲江区罗坑水库管理处实地核查,确认吴某的网箱养殖设施已全部拆除。

典型意义

曲江区罗坑镇水库管理处申请执行吴某关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的顺利执结,彰显了曲江法院对破解此类有关生态案件执行难的决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以及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