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之过?曲江两岁孩童饭店内被热水烫伤,法院这样判……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4-07  浏览次数:554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监护人看护不当、公共场所安全隐患

导致未成年人受伤的案例时有发生

近日,韶关市曲江区某饭店

就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

被热水大面积烫伤的事件!让人触目惊心!

那么,这起事故,责任究竟归咎于谁?

我们来看看以下这个案例!


案件回顾

孩童林某随父母到某饭店吃饭,在等待上菜之余,林某到饭店提供的儿童乐园玩耍。一阵玩耍后,林某走出儿童乐园门口时,与服务员推的装有热水盆的餐车相撞,被洒落的热水大面积烫伤。随后,林某父母将其送到粤北人民医院医治并垫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出院后,林某父母多次要求饭店支付医药费等,均遭到拒绝,遂将饭店诉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监护人认为,被告在酒店设立儿童游乐场,经常有小孩进出,且是游乐场的唯一进出口,所有的餐车都不应该从该通道通过,明知餐车从此通过会与小孩发生碰撞。此次事故是由于被告管理不善且因酒店服务员的失误所导致,被告应该承担所有责任。

被告则认为,原告的烫伤不排除是由于父母看护不到位或其他原因,在其他时间、其他地方被其他液体烫伤导致原告呈现入院时的状态。其次,被告认为自己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公共场所有针对性的采取了相关的安全保障和善意提醒、警示措施,并未侵权。而原告父母未将其置于安全控制监护范围内,放任原告随意乱窜的行为,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最终原告的伤情,也是因为其父母未及时送医所致,因此原告父母应对事故的最终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酒店张贴的温馨提示和禁止标识)▼


法院判决

曲江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被告在本起事故中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二、关于原告各项损失金额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当基于其所受损害的事实,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虽然被告辩解其在公共场所张贴有温馨提示和禁止标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本案中,原告遭受损害的原因,是在餐厅通道与被告的餐车相撞,被餐车上的热水倾洒烫伤,被告服务员推行餐车的过程中应当预见餐车与餐厅内行人存在相撞的可能性,却将装有热水的盆子随意放在所推餐车的最上层,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致使原告在与餐车相撞后被热水烫伤,被告仅以其张贴了温馨提示和禁止标识主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由不足,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履行好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因监护人监护不当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事故发时原告年仅2岁多,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履行好监护职责。原告在被告提供的儿童乐园玩耍,其父母不在旁边看护,致使其独自跑出儿童乐园时与餐车相撞被餐车上的热水烫伤,对此,原告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曲江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23515.1元,原告监护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10077.9元。



小编在此提醒

父母们出门在外不能只顾着自己

一定要看护好自己的孩子

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而商家们不能简单的通过贴提示标语

就认为自己尽了安全责任

一定要定期排查安全隐患

正确履行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否则应为其未履行义务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