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江一男子拖欠幼儿园费用多年,离婚的妻子是否需要共同还债?
上个幼儿园几年都不交学费
多次催收也不回信息
甚至连手机都变空号
孩子的母亲更直言:
“已离婚,与我无关……”
杨某原本在曲江经营着一家幼儿园,2015年秋季开学,村民朱某将儿子送来幼儿园读中班,他与杨某商量保教费、伙食费、接送费先欠着,过二个月就来交,但直到学期结束朱某也没有来交一分钱。到了2016年春季学期,朱某又将儿子送来,并承诺过几个月一次性交清两个学期的费用,但朱某再次失约。到了2017年的春季学期,孩子再一次由奶奶李某送到了幼儿园,杨某考虑到小孩的教育不能耽误,朱某一家又是本地人,还不至于跑路,便收下了孩子。
可哪知其后2017年到2019年间,杨某先后6次来到朱某家,都没有见到朱某本人,打电话、发信息也没有任何回音。2019年8月的一天,杨某不好容易在朱某家中见到了他们一家人,孩子的母亲肖某却表示自己跟朱某已经离婚,朱某所欠的债一概与自己无关。朱某在转账了费用360元后打下欠——“所欠三个学期的保教费、 伙食费、 接送费共计1万元,每月分期支付500元逐步还清。”随后的四个月,朱某如约偿还了2000元后,便又开始不知所踪,手机号码也变成了空号。万般无奈之下,杨某向曲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肖某、李某三人支付拖欠的剩余8000元孩子教育费用。
曲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教育培训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被告肖某是孩子的母亲及法定监护人,对其因接受教育产生的学费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李某作为孩子的奶奶,在本案的《欠条》中签名,可视为自愿对学费承担民事责任的意思表示,故对杨某要求肖某、李某与朱某共同支付孩子学费的诉请予以支持。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朱某、肖某、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学费8000元给原告杨某。
孩子的教育问题无论在哪一个时代都是不容忽视的事情,诸如“再苦不能苦孩子,再穷不能穷教育”“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口号早已深入人心。
在此要呼吁各位父母们,即便离了婚,对孩子的教育问题也应该多沟通交流。子女的教育培养,双方都应该力所能及的提供一些经济帮助,千万不要因为大人之间的矛盾或为了一时赌气,耽误了孩子的成长,将来只会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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